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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高素雅等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512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业务主管,河北省宣化县人,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区**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素雅,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业务员,河北省宣化县人,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城**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春秀,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业务员,河北省张家口市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街**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永燕,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业务员,河北省张家口市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正娟,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业务员,河北省张家口市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排**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小廷,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业务员,河北省张家口市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建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05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业务员,河北省张家口市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 10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玉梅,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业务员,河北省宣化县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排**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高素雅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4日依法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20年3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9日再次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20年5月2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以被告人张春秀、武永燕、曹正娟、赵小廷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9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20年2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9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20年4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以被告人范建裴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8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20年2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3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20年4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以被告人尹玉梅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1月9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20年2月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3月24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20年4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上列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喇龙康(另案处理)为牟利,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成立张家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招聘被告人姚某某为业务主管、刘瑞瑞(另案处理)为行政办公人员、被告人高素雅、武永燕和代某某、刘海霞(均另案处理)等16人为业务员,通过电话、微信向客户宣称“免培训、免考试、下证快、证件可在省网查询”等方式,面向全国保安公司及物业公司销售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保安员证、电工证、会计从业资格证、特种作业证等各类国家机关证件,收取1200-1800元不等价格。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喇龙康以**公司名义,向施晓飞(另案处理)以320元一本的价格、向胡彦超(另案处理)以350元一本的价格购买了2200余本伪造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保安员证、电工证等各类国家机关证件,并通过业务员销往全国各地,非法获利近400万元。

被告人姚某某系喇龙康招聘的业务主管,2018年7月进入**公司,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员工入职培训、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工作,从公司所有员工业绩中提成1%到1.5%。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其本人共销售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保安员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各类国家机关证件480余本。

被告人高素雅2018年9月进入**公司,系一般业务员,负责以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客户推销公司办理的证件,按照本人销售业绩的10%提成。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高素雅共销售建(构)筑物消防员证、电工证等各类国家机关证件230余本,其中有170余本销售至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九龙坡区等地。

被告人张春秀于2018年10月进入**公司,系一般业务员,共计向他人出售建(构)筑物消防员证131本,保安员证8本。

被告人武永燕于2019年3月进入**公司,系一般业务员,共计向他人出售建(构)筑物消防员证171本,保安员证1本。

被告人曹正娟于2018年8月进入**公司,系一般业务员,共计向他人出售建(构)筑物消防员证67本,保安员证17本。

被告人赵小廷于2018年10月进入**公司,系一般业务员,共计向他人出售建(构)筑物消防员证78本,保安员证2本。

被告人范建斐于2018年12月进入**公司,系一般业务员,共计向他人出售建(构)筑物消防员证等各类国家机关证件128本。

被告人尹玉梅于2018年7月进入**公司,系一般业务员,共计向他人出售建(构)筑物消防员证等各类国家机关证件82本。

2019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47号华都快捷上午会馆会议室将被告人姚某某、高素雅、张春秀、武永燕、曹正娟、赵小廷、范建斐、尹玉梅等人捉获归案,查获笔记本电脑23部,手机30部,工作笔记本49本,印章2枚,建(构)筑物消防证等76本,现金95882元。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截至案发,公安机关已扣押上述被告人买卖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证176本,经鉴定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件照片、账本等物证;

2.户口资料、到案经过、工作笔记本、工资提成发放表、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姚某某、高素雅、张春秀、武永燕、曹正娟、赵小廷、范建斐、尹玉梅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重庆康华会计事务所司法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6.搜查、辨认等笔录;

7.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高素雅、张春秀、武永燕、曹正娟、赵小廷、范建斐、尹玉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高素雅、张春秀、武永燕、曹正娟、赵小廷、范建斐、尹玉梅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上述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高素雅、张春秀、武永燕、曹正娟、赵小廷、范建斐、尹玉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五至七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高素雅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春秀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永燕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正娟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小廷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范建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尹玉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晓芳

        龙光荣

刁  亚

周  虹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高素雅、张春秀、武永燕、曹正娟、赵小廷、范建斐、尹玉梅现均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5册,提讯证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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