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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诈骗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姚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街**组,现住址:同上。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10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19年7月19日执行逮捕。

被害人洪某某,女,现年27岁。

被害人张某某,女,现年30岁。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3日两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2月1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姚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洪某某,后其隐瞒自身巨额债务,谎称家庭条件好,采用虚构三亚**游艇俱乐部合伙人身份、抬高学历等方式,骗取洪某某的信任,继而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之后,姚某多次游说洪某某,在未实际出资额情况下,将洪某某父母的房产抵押贷款370万元、网络贷款及套现信用卡130万元,成立厦门**贸易有限公司。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姚某以公司经营需垫资为由先后骗取洪某某人民币107万余元。2017年10月,姚某在洪某某及其父母追还债务的情况下,向其出具人民币500万元的借条。2018年1月,姚某在明知无法偿还洪某某及其父母的债务的情况下,以前往三亚**游艇俱乐部结款为由前往成都等地逃避还款,2018年5-10月,姚某利用骗取他人的钱款退还洪某某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姚某在成都市通过“探探”、“微信”软件认识被害人张某某,谎称家庭条件好,采用虚构三亚**游艇俱乐部合伙人及酒吧音乐总监身份,骗取张某某的信任,继而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之后,姚某以支付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三亚**游艇俱乐部的经营费用等名义骗取张某某钱款。张某某随后在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6号附1号等地采用网络贷款、银行转账、信用卡套现等方式支付姚某共计人民币100万余元。被告人姚某在骗取上述赃款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2018年7月,被告人姚某在张某某及其母亲追还债务的情况下,向其出具人民币100万元的借条。姚某在明知无法偿还张某某债务的情况下,以前往重庆、北京等地赚钱还款为由逃避还款。2018年7月底,姚某在张某某的追讨下先后还款人民币8万余元。

2018年8月,被告人姚某在被害人张某某及母亲的追讨下,为拖延还款,通过微信联系他人(另案处理)伪造一张转款金额为人民币32万元的招商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并将该电子回单发送至张某某。

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姚某伪造金融票证,其行为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告人姚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以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姚某如实供述伪造金融票证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聪 

2020年3月26日

书记员:王  浩

附:

    1.被告人姚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捌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光盘拾张。

3.涉案财物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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