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组,居住地**。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罚款。因犯诈骗罪,2019年6月28日被上海市奉贤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 ,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居住地**。因犯诈骗罪,2019年6月28日被上海市奉贤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居住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街居委会,居住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市场**号门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姚某某、石某某、姚某某在 **APP上查找货车司机的联系方式后,通过电话联系货车司机,冒充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及货主,虚构有货物需要运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中介费或信息。其中姚某某、石某某参与诈骗金额均为16100元,姚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6300元。被告人石某某明知姚某某等人实施诈骗犯罪而为其提供作案使用的微信号******、******,参与诈骗金额9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姚某某、石某某 采取上述方式,通过石某某提供的微信号******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孙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任某某、龚某某人民币1200元、1200元、600元、600元、800元、200元、1200元、600元、800元、200元;
2、同年4月15日,被告人姚某某、石某某 采取上述方式,通过石某某提供的微信号******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李某乙、高某某人民币600元、600元、1200元;
3、同年4月22日,被告人 姚某某、石某某、姚某某通过同案人龚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微信号******先后骗取被害人台某某、吴某某、纪某某、鲁某某、旷某某、侯某某、路某某人民币600元、500元、1200元、800元、400元、1200元、1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石某某 、姚某某已退赃款10000元,被告人石某某已退赃款2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微信交易明细表等书证;2.证人庄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台某某、吴某某、纪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石某某、姚某某、石某某及同案人龚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石某某、姚某某、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姚某某、石某某 、姚某某、石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石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姚某某、石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良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石某某、姚某某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7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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