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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0512,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农民,家住武定县****村委会***村***号。2018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盗掘古墓葬罪被易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队**号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 2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京昆线3265公里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9.82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鉴定意见书及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开林

(院印)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被告人现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队**号。

随案移送: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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