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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彬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652号

被告彬,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区,住安徽省淮南市**区**村,无业,于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彬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姚彬在其居住的,位于本市成华区**路**号房间内,以2100元价格贩卖三小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已吸食)给王某某(另案处理),后该毒品被王某某带至本市青羊区**街“**小区内,和陈某某(已行政处罚)一起吸食。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姚彬在本市成华区**号**栋**号房间被民警抓获,并从姚彬居住的该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0小袋(净重共计12.85克),电子秤一个,手机两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彬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燕

                                      (院印)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姚彬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光盘肆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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