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彬盗窃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姚彬,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11999********,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义马市****小区**号楼**单元****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于202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5月至今,被告人姚彬多次流窜于义马市、新安县、洛阳市、三门峡市实施盗窃行为。

1、2020年5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姚彬到义马市千秋路希望网吧对面的诚信手机卖场,以购买手机为由,趁老板张某某不注意,将一部黑色OPPOreno3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2899元。

2、2020年5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姚彬到新安县新城上海路中国电信营业厅内,以购买手机为由,趁销售员去外面找POS机时,将一部流光金色OPPOreno3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2699元。

3、2020年5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姚彬到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与经二路交叉口的中国移动营业厅店内,购买荣耀V30为由,在看手机的过程中趁店员不注意,将一部小米10的样板机放到荣耀V30的手机盒内,以偷梁换柱的方式将一部蓝色华为荣耀V30盗走,经鉴定,价值3099元。

4、2020年6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姚彬到洛阳市西工区丹城路与道南路交叉口的OPPO手机店内,以购买手机为由,趁老板刘某某不注意,将一部白色OPPOreno3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2599元。

5、2020年7月7日18时,被告人姚彬到义马市狂口光明街中段赵某某经营的电信营业厅通过偷梁换柱(以旧手机换新手机)的方式将一部白色OPPOA91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1699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手机中的四部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书等;2.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彬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彬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松丽

检察官助理:杨向阳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姚彬现被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