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19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姚某某至余姚市**镇**村**号,采用徒手推门进入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家中裤子1条及放在裤子口袋里的现金人民币70元。

同年10月26日,被告人姚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说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身份信息;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姚某某到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判决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察官助理:姜倩涵

2020年1月21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