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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盗窃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姚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镇**居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29日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10月19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姚某伪装成女性到荆州市荆州区**路**园**小区内,撬开被害人蔡某某住处的窗户入户,盗走帝舵76213十钻款男士腕表1只、黄金钥匙10个、黄金挂坠17个、黄金元宝1个、黄金手镯3个、黄金条3个、黄金币4枚、黄金项链1条、金750钻石戒指1枚、和田玉挂件1个、和田玉饰品1个、钱币若干,以及英镑182元、朝鲜币5000元、马来西亚币50元等财物,逃回荆门市,将部分黄金制品、钱币出售。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8569万元,公安机关追回的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钱币、黄金制品等财物照片;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郭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5.湖北古柏林古玩艺术品评估鉴定有限公司的鉴定结果、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珠宝检测中心鉴定评估报告;6.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8.被告人姚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姚亚平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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