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姚小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镇**村**组,住址同上,无业。2014年9月12日因吸毒被华阴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6月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7月16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小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姚小某伙同其哥姚某某(另处)在本市新城区韩森东路“妈咪爱童装店”门前,以螺丝刀撬锁启动开关的手段,盗窃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的蓝色铃木牌UU125T-2摩托车。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3、鉴定结论书;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小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虎城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光盘二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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