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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抢劫案)_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Z166号

被告人姚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7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住马坝**豪苑****,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经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大塘路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一辆红色摩托车行至韶关市浈某某大塘路寻找抢劫目标,在铁路桥旁边的一个士多店附近发现被害人代某某(女)站在路边,后假装嫖客随代某某进入至大塘路**号一楼的出租屋内(一房一厅一卫的内部结构),姚某某见代某某一进门就拿出随身准备好的水果刀,并将水果刀对着被害人代某某,威胁被害人代某某交出身上的财物,被害人代某某遂将卧室床头存放的三百元现金以及身上携带的一台iphone 8手机交至姚某某,而后代某某因害怕姚某某捅到其,在拉扯中触碰到姚某某手握的水果刀,并被水果刀划伤小拇指,姚某某见被害人手指流血后即往外逃离,并骑着自己停放在大塘路一士多店旁的一辆女装摩托车往通天坡市场方向逃窜。

姚某某于当日将抢劫时使用的水果刀及赃物iphone 8丢弃,经韶关市浈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抢财物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韶浈价认定[2020]048号,Iphone 8手机壹台认定价格为2808.5元。经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浈公(司)鉴(损)字[2020]17号)鉴定书证实:代某某的损伤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  坚

蔡奕华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开示清单各壹份

4.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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