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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诈骗案)(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公诉刑诉〔2019〕1411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川县建峰乡建峰村4组32号。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蛟龙**公寓**栋**房间内,通过微信以能使用**公司的名义接家具私单但自己本钱不够,找他人凑钱合作,并承诺赚钱之后分红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袁某某27659元、伍某某29000元、张某某30000元、罗某某15000元。期间,姚某某归还了袁某某约5000元、伍某某约600元、罗某某约4000元,其余款项均被其日常耗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一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证据材料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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