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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南安市,住福建省南安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月20日)。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姚某某伙同郑某某、陈某某、“王师傅”(该三人另案处理)预谋设局诈骗被害人黄某某,由被告人姚某某以介绍酒水生意为由将被害人黄某某带至本区东湖街道湖美酒店929室,以合作赌博赢取陈某某赌资为幌子引诱被害人黄某某参与赌博。赌博过程中,被告人姚某某与郑某某、陈某某、“王师傅”合伙通过“出千”作弊的手段骗得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7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后,被告人姚某某分得84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案发后,被害人黄某某即报警。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姚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湖美酒店登记表、建设银行取款回执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人员依法制作的被害人与被告人互相辨认以及被告人姚某某辨认同案犯和作案地点的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人员依法提取的湖美酒店前台、929房间门口的监控录像、被害人黄某某提供的电话录音、手机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庄细娥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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