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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姚某某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512929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四川省西充县****** 组**因盗窃,于2014年1月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至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售楼部2 楼的一间办公室处,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台银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银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500元。

2019年6月26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成都市青羊区金鹏街将被告人姚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鹏飞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四川省西充县**镇**村** 组**号;被告人姚某某电话:1398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4.电子卷宗光盘二张;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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