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2014号
被告人姚天义,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镇**楼**村。曾因盗窃,于2014年9月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3月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9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被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于2005年3月被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5年2月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6年8月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8年1月10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天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天义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姚天义在合肥市区内寻找盗窃目标,伺机行窃。21时许,当其步行至合肥市庐阳区**路**宿舍**栋**室附近时,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强行拉开卧室衣柜内抽屉,将抽屉内的人民币现金5500元盗走,随即逃离现场。
当晚,被害人王某某发现家中被盗后报案。2020年9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姚天义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姚天义的供述;4.指认现场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天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天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入室盗窃他人人民币5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天义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双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姚天义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