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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坤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姚坤,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77********,汉族,大学文化,天津**有限公司**,出生地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2018年11月18日因涉嫌职务犯罪经天津市河西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同年5月23日因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姚坤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一案,由天津市河西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5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侯婷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23日至7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中国天津**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集团系全民所有制企业。2014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姚坤任**公司**,负责该公司**

2015年至2016年间,**公司与江苏**有限公司逐年签订代理采购框架协议,开展**贸易。协议履行期间,被告人姚坤违反**集团总经理专题会议要求,未派专人对各业务环节进行监控;违反**集团《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的规定》要求,未对正在经营的**贸易进行风险评估;违反**集团《贸易业务的管理规定》要求,未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即执行不能及时回款的合同,造成公司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致使公司损失3330余万元。

另查,2015年至2017年间,**公司与**公司逐年签订合作加工贸易框架协议,开展**贸易。协议履行期间,被告人姚坤违反**公司董事会要求,未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违反**集团《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的规定》要求,未对正在经营的加工贸易进行风险评估;违反**集团《贸易业务的管理规定》要求,未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即执行不能及时回款的合同,造成公司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致使公司损失3680余万元。

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姚坤接天津市河西区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天津市惩治和预防腐败教育基地接受询问,后于同年11月18日被留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中国天津**集团公司、天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审核表、干部任免表、集团贸易业务的管理规定、审计报告等书证材料;

2. 证人郭某某、王某某、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坤的供述和辩解;

4. 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坤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损失严重,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坤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隋立伟

代理检察员:张媛媛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姚坤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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