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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贩卖毒品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被告人姚某某在五常市五常镇**小区向赵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7克,获得毒资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7月,被告人姚某某在五常市五常镇**小区向赵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获得毒资人民币700元。

3.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姚某某在五常市五常镇**附近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获得毒资人民币380元。

4.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姚某某与李某某开车前往榆树市,获得毒品后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8克,获得毒资人民币1100元。

5.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姚某某在五常市五常镇**小区向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获得毒资人民币400元。

综上,被告人姚某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5次,共计2.4克,共获毒资人民币3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转账截图等;

2.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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