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714号
被告人姚国强,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4********,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居委会**号。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于2004年10月25日被原绍兴县(现为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未执行);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于2016年5月26日被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7年7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劳永昌,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6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国强、劳永昌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姚国强有其他债务尚未履行,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虚假姓名“姚国祥”、冒用绍兴柯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绍兴柯某**针织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以先支付定金、部分履行货款的方式诱骗绍兴柯某**针织有限公司继续签订、履行合同,从绍兴柯某**针织有限公司骗得牛奶丝氨纶针织布共计138,471公斤、牛奶丝人棉氨纶针织布7,857.9公斤,并将前述布匹低价销售套现后逃匿。经绍兴市柯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前述布匹共计价值2,176,134.86元。被告人姚国强仅支付货款932,755元,实际骗得布匹合计1,243,379.86元。
2. 2018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姚国强采取上述方式,从倪某某其处骗得蚂蚁针织布共计152,049.8公斤。经绍兴市柯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前述布匹共计价值1,976,647.4元。被告人姚国强仅支付货款650,000元,实际骗得布匹价值1,326,647.4元。
3.2018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劳永昌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或以绍兴柯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与倪某某其签订口头或书面协议,以先支付定金、部分履行货款的方式诱骗倪某某其继续签订、履行合同,从倪某某其处骗得蚂蚁针织布共计190,297公斤,并将前述布匹低价销售套现后逃匿。经绍兴市柯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前述布匹价值2,473,861元,被告人劳永昌仅支付货款1,238,000元,实际骗得布匹价值1,235,861元。
案发后,被告人劳永昌已退赔被害人倪某某其8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委托书、报案报告、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对账单、收款金额、已开发票表、银行支付业务回收款回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据、收条、码单、购销合同、承诺书、法院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工商登记资料、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名片、公司注册地照片、公司办公地点照片、微信聊天截图、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担保承诺书、记账单、入库单、价格认定书、价格认定明细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认罪认罚承诺书、拘留决定书、执行裁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死亡证明、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童某某、刘某某、俞某某、许某某、宋某某、杨某某、姚国荣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倪某某其的陈述;
4.被告人姚国强、劳永昌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国强、劳永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国强、劳永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过程中,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等方式,骗取对方货物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徐贵银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姚国强、劳永昌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
4.随案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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