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姚向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汝南县**镇**村**庄**号,住址同上。2011年10月28日,因盗窃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橡林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8日因盗窃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查获,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向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5日晚上,被告人姚向某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张西市场北门西侧,将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杂牌踏板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评估,该电动车价值722元。
2、2019年5月7日晚上,被告人姚向某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东北角报亭东边,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跑王牌酷派大型踏板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713元。
3、2019年5月7日晚上,被告人姚向某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大润发超市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绿驹牌聚鹰Poly Eagle型号大型踏板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161元。
4、2019年5月19日晚上,被告人姚向某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心医院急诊科门口对面路东道牙子上,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雅迪牌战壕大型两轮踏板电动车盗走,经评估价值1846元;同时被盗的还有电动车座子下面的一黑色啄木鸟牌男士钱包,经评估价值224元和一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被盗物品总价值2170元。
5、2019年5月21日晚上,被告人姚向某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骏马路与健康路交叉口向南的道牙子上,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绿源牌HIA-816BT大型踏板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评估价值1020元。
综上,被告人姚向某盗窃数额为6786元。另查明,公安机关从姚向某处扣押黑色上衣一件,人民币1938元,并将黑色上衣发还给被害人田某某,将1938元钱发还给被害人刘某甲497元,发还给被害人田某某600元,发还给被害人刘某乙295元,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336元,发还给被害人于某某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786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姚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姚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然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姚向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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