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地址: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广场街169号。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姚某来到威远县严陵镇杉树坳街南段12号“西式饼屋”蛋糕店,趁店员龙某某不注意,将吧台上一部蓝色华为牌畅想10型手机盗走。后姚某来到威远县人民医院门诊部门口,以520元的价格卖给龙某乙,所得赃款用于生活消费。案发后,龙某乙退赔了龙某某手机被盗损失1000元。经鉴定,涉案华为牌畅想10型手机价值906.68元。
2020年3月18日9时许,姚某来到威远县严陵镇人民路220号“法恩莎卫浴”店,趁店员李某某不注意,将柜台上一部黑色苹果牌XR型手机盗走。后姚某来到威远县严陵镇大桥街,以900元的价格卖给龙某乙。案发后,龙某乙将手机退还了李某某。经鉴定,涉案苹果牌XR型手机价值2985.94元。
2020年3月19日,姚某来到威远县严陵镇文化街32号“四汇配件批发”店内,趁老板徐某某不注意,将玻璃柜台打开,盗走两部VIVO牌手机。后姚某来到威远县严陵镇大桥街,将其中一部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龙某乙,另一部手机自用。案发后,姚某和龙某乙将2部手机退还了徐某某。经鉴定,涉案VIVO牌S5型手机价值2268.00元、VIVO牌Y3型手机价值8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 能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姚某现羁押于资中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