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姚某某(曾用名姚莹),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河东区,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道**园**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1989年12月因盗窃被治安拘留;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6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2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姚某某在本市河西区不同地点,窃取他人未上锁的电动车电池,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20年6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骑电动车来到本市河西区**大厦**座存车棚内,窃取邹某某电动车电池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
2020年7月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骑电动车来到本市河西区**道**里**号楼**门,窃取王某某**牌电动车电池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
2020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骑电动车来到本市河西区**楼**门处,窃取陈某某***牌电动车电池一块(无法估价)。同日,被告人姚某某在本市河西区**里**门处,窃取李某某红色**牌电动车电池一块(无法估价)。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姚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池照片、被告人姚某某盗窃所骑电动车照片、被盗电动车发票复印件等物证、书证材料;
2.证人史某某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杰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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