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29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湖南省临湘市**乡**村**组**号,1983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临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7月10日因收购赃物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7月20日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教养一年三个月;2014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本市一辆开往虬泾路九亭大街的松江89路公交车后门附近,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窃得刘某某随身背包内的一部黑色苹果牌IPHONEXSMAX手机。下车后,姚某某将该手机以人民币490元价格贩卖给路人。
2020年4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本市一辆方向北场第二小区的松江43路公交车后门附近,趁被害人丁某某下车不备之际,窃得丁某某上衣左侧口袋内的公交卡一张。经查,该卡价值人民币125元(卡内充值金额为人民币105元,另有售卡押金20元)。
202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松江九泾路680弄附近将被告人姚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姚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某、丁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随身物品被盗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调取的公交89路、43路车内监控录像、制作了监控录像截图、,证实被告人姚某某实施扒窃的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出具的《工作记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查找并调取了被盗的公交卡发还被害人丁某某的经过。
4.上海市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被盗公交卡的价值。
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实施盗窃车辆的行为供认不讳。
6.证人陈某某、胡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姚某某的到案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与公交分局调取的临湘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四份、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份、《刑满释放证明书》,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二份,证实被告人姚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姚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琳
检察官:李菁蓉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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