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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潜江市**镇**村**组**号。2009年12月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2013年4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4月26日因吸毒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9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20日因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毒品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20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8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地潜江市**队**号,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巷**号。2012年5月12日因吸毒被潜江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20年10月11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16日中午,被告人姚某某邀约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白色吉普切诺基越野车,载黄某甲、徐某某、吕某某、肖某某、黄某乙(均另案处理)、郭某某到熊口镇索债。在潜熊路育才路路口附近,被告人姚某某遇到熟人下车聊天。

同日15时许,金某某去喻某某(均另案处理)家,告知喻某某在附近看到了被告人姚某某等人。因双方之前有过节,喻某某、金某某等人以为对方某某仇,便持刀出门向北往路口方向走去。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看到后驾车向喻某某等人冲击未果,掉头返回后停车。被告人姚某某要车上的人都下车。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下车持砍刀、焊接钢管的蔑刀、钢管上前与喻某某等人对峙。被告人姚某某捡砖头扔向对方,双方展开斗殴,造成喻某某、金某某和被告人姚某某等人受伤。经鉴定,喻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住院病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徐某某、郭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喻某某、金某某的陈述;4.潜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6.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某结伙持械斗殴,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冰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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