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21962********,汉族,大专学历,中共党员,国家公务员,澄江县**局澄江县**大队民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街道**街**号**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非法私藏弹药罪,经澄江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澄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非法私藏弹药罪,经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澄江县监察委调查和澄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案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受贿罪和非法私藏弹药罪,于2020年1月21移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澄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2日报请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指定我院管辖。我院2020年1月23日受理后,于当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5天。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姚某某在看守所工作期间,利用巡视监区职务便利,主动与在押人员亲属联系,违规为在押人员传递纸条、香烟,并先后多次向在押人员欧某甲、欧某乙、李某甲、施某某、孙某某、王某甲、张某甲、豆某甲的亲属欧某丙、周某某、张某乙、王某乙、张某丙、豆某乙等人索要人民币共计35500元。
2019年12月30日,澄江县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依法对姚某某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凤麓街道办事处***小区住所进行搜查时,查获枪弹可疑物154发及弹夹1个,经鉴定,一百零五发可疑枪弹为中国产1964年式7.6㎜手枪弹,可疑枪弹均认定为弹药;六发可疑枪弹为中国产1964年式7.6㎜手枪弹,可疑枪弹均认定为弹药,7发可疑枪弹为中国产1951年式7.6㎜手枪弹,可疑枪弹均认定为弹药;三十六发可疑枪弹为中国产1956年式7.6㎜手枪弹,可疑枪弹均认定为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弹药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干部人事档案资料、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暴某某、李某乙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甲、孙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等人及其亲属欧某丙、周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向职务对象家属索要人民币35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姚某某将工作中遗留的154发枪弹带回家中私自存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和非法私藏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劲松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玉溪市江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其中监委调查卷5册,检察审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在检察审查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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