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二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姚某,曾用名姚新换,男,1975年**月**日出生,现年43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镇***村,暂住太原市小店区**巷**小区。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8日向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该案件重大、复杂,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6日以阳矿检刑报诉(2019)12号报送意见书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9月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姚某支付200元嫖资,将在本市城区三原色歌厅打工的被害人陈某某带至矿区马家坪东区***号嫖宿。在租住处,姚某提出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陈某某以瞌睡为由拒绝后便上床睡觉,此后姚某多次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均遭到拒绝。因已支付嫖资,但对方却不满足其生理需求,姚某遂恼羞成怒,萌生将被害人杀死泄愤的念头。凌晨3时许,姚某到厨房取来一把铁锤,趁陈某某熟睡之际,用铁锤猛击被害人的后脑数次,后又使用水果刀在陈某某的头颈部割了数刀,确认被害人已死亡后,用被子将其盖住,并于当日7时许逃离现场。2004年9月11日,陈,某某的尸体被发现。被告人姚某潜逃后一直在太原市打工,期间冒用同事赵某某、张某某的身份以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并数次变造、使用二人的假身份证用于自身隐匿,直至2019年4月23日被抓捕归案。
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系被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粉碎性骨折、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为泄私愤,采取非法手段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为逃避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他人身份证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云丽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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