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488号
被告人姚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00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路**号**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8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2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1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姚某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位于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路**号**单元**号的家中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姚某在其家中容留石某某、陈某某、何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姚某在其家中容留石某某、陈某某、何某某、曾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吸毒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姚某在其家中容留石某某、陈某某、何某某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7月7日,民警从重庆市嘉陵强制戒毒所将被告人姚某接至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强制戒毒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陈某某、何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指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传香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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