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敲诈勒索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01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药品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7月25日,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路**号等地,被告人姚某某以举报违法建筑相威胁,向袁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3万元。2020年5月20日,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路**号,姚某某再次以举报违法建筑相威胁,向袁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北京市市民热线服务中心电话登记单、顺义区政府便民电话工作交办单、工资领据、垂钓园承包合同;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唐某某、张某甲、房某某、郑某某、姚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它证明材料: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

二、2016年10月,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附近,被告人姚某某以举报违法建筑相威胁,向张某乙索要现金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2020年1月18日,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路**号,被告人姚某某以举报违法建筑相威胁,向童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姚某某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单、**镇政府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童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道慧

检察官助理:刘志敏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1份;

3.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9张)、散材料23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