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1〕246号
被告人姚东昌,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乡**村**号。2011年12 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1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东昌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姚东昌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东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姚东昌以支付宝花呗、借呗额度能贷款为由,骗得蔡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毕某某、鲁某某支付宝账号、密码及支付宝绑定的手机卡等资料,后被告人姚东昌登陆上述被害人支付宝账号,修改支付密码,通过扫码支付方式窃得花呗、借呗内的钱款共计13.765万元,其中被告人姚东昌窃得蔡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毕某某、鲁某某钱款分别为5.95万元、4万元、1.05万元、1.265万元、1.5万元。
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被告人姚东昌已退赔毕某某3000元、鲁某某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居间服务协议、人口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杭某某、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毕某某、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东昌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姚东昌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东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东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东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一鸣
检察官助理:王鑫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附件:
1、被告人姚东昌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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