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委史只坡,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88********,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7月3日被美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5日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7月3日被美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5日逮捕。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委史只坡、张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美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0日,毒品上家“大姐”雇佣被告人张某某以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63颗毒品海洛因到四川省攀枝花市,许诺事成后支付其10000元人民币报酬。同日,被告人委史只坡的表哥“伟某某”秘密指使张某某将该批毒品运送至四川省攀枝花市交予委史只坡,并告知其委史只坡的手机号码,许诺事成后支付其30000元人民币报酬。同年7月1日,张某某电话联系上委史只坡,为牟取更高利益,提出支付70000元报酬的要求被委史只坡拒绝。之后委史只坡微信发送200元人民币给张某某作为路费,张某某根据委史只坡发送的微信位置定位到达四川省攀枝花市区某银行门口等待交货时,被美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张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手提包中间层搜出一包香烟,内装6颗毒品可疑物及手机等物品;在黑色手提包外发现用白色卫生纸包裹好的8颗毒品可疑物。随后,张某某在民警控制下继续通过微信与委史只坡联系,委史只坡再次发送位置定位让张某某到攀枝花西区某休闲会所接头。委史只坡察觉接头地点有民警车辆后将手机关机丢弃,民警随后在清香坪某商务酒店附近将其抓获。从张某某身上和体内查获的毒品疑似物63颗,净重共计384克,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中检出的海洛因含量介于40.05%至48.67%之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称量等笔录;视听资料、手机勘验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委史只坡为贩卖与他人共谋购买毒品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牟取高额报酬运输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委史只坡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柳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
2.案卷肆卷、光盘18张,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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