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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妥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118号 

  被告人妥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97********,东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住甘肃省临夏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被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被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被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妥某某至平湖市**街道**路**号**超市门前,采用手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邱某某停放于此处的浙FM7****黑色本田商务车内的中华香烟一条(价值700元)、黄鹤楼1916香烟两条(价值共计1865.6元)、现金130元。

同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妥某某至平湖市**街道**村**超市门口马路边,采用相同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田某某停放于附近的浙FM0****白色鑫源越野车内的现金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卷烟价格证明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邱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别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535.6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妥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桂龙

检察官助理:王聪璐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妥某某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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