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妥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76********,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社**号,农民。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妥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甘AQ****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民和县马营镇南街由东向西行驶,20点10分许至安某某家门口处,与安某某停放在道路南侧的青B7****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
经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被告人妥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质量浓度为114.725mg/100ml。经民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妥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安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妥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妥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冶秀兰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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