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松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妥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41996********,回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住**镇**区,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松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松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松潘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松潘县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住松潘县**镇**区,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松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松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松潘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松潘县看守所。
本案由松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妥某某、曹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0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妥某某与被告人曹某某到松潘县川主寺镇漳腊兴川大桥斜旁边的“孟师五金店”购买了一根无缝钢管和一把射钉枪及一包空包弹,共花费了500多元人民币,被告人妥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了上述费用。后被告人妥某某和被告人曹某某回到曹某某位于松潘县川主寺镇漳腊新区开的面块店,在曹某某的面块店内,被告人妥某某和被告人曹某某用曹某某的电焊机和角磨机改装制造了一把以火药为动力的射钉枪,发射物为钢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到案经过、搜查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妥某某、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辩认笔录;4.电子数据;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妥某某、曹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福义
检察官助理:白晓旭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妥某某、曹某某现羁押于松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钢珠一袋(65颗)、电砂轮一个、OPPO牌手机一部、光碟2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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