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如孜阿卜杜拉•麦某提图尔迪抢夺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724号 

  被告人如孜阿卜杜拉•麦某提图尔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墨玉县扎瓦乡乔坎吉勒格村3组40号。2017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如孜阿卜杜拉•麦某提图尔迪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如孜阿卜杜拉•麦某提图尔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长沙县星沙街道六区三一路7号中国联通营业厅内,假借买手机为名,从店员即被害人许双手中接过一台蓝色VIVO X27型全新手机后,乘被害人转身拿手机盒时,拿着该手机逃离现场。经长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抢的手机价值2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视频截图、指认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双的陈述;3.证人龚永辉的证言;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如孜阿卜杜拉•麦某提图尔迪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如孜阿卜杜拉•麦某提图尔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如孜阿卜杜拉•麦某提图尔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孜阿卜杜拉•麦某提图尔迪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如孜阿卜杜拉•麦某提图尔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兰林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如孜阿卜杜拉•麦某提图尔迪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