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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好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好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62********,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太原市**保洁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左翼后旗**镇**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因盗窃,于2019年12月3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指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好某某在太原市迎某某**街***巷内的“情趣生活馆”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内,使用燃气喷灯烧坏柜门后盗窃店内“樱花穴”(进价22元,售价85元)成人用品一件。

2.2020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好某某在太原市迎某某**街***巷内的“情趣生活馆”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内,使用燃气喷灯烧坏柜门后盗窃店内“甜心宝贝”(进价28元,售价120元)成人用品一个。

3. 2020年3月10日5时许,被告人好某某在太原市迎某某**街***巷内“情趣生活馆”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内,使用手钳撬开售货机柜门后盗窃店内“充气娃娃”(进价135元,售价300元)和简易打气筒各一件。

2020年3月1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好某某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新开路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好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全文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好某某现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暂住太原市迎某某****。联系电话:15235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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