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奚某某(绰号“阿强”),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桦川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桦川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1月24日被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26日被桦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9日至10月30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4日至10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奚某某与桂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承包合同,承包该公司“桂阳县**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栋建设工程。
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奚某某以授权委托书的方式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都转给周某某。同年7月28日,被告人奚某某以签订清包协议的形式再次将建设工程转让,骗取李某甲信用意向金人民币40万元。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奚某某主动到桂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建筑承包合同、授权委托书、合作承包协议、清包协议、银行交易流水、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辉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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