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轻罪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奚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路**里**楼**门**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1月1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路飞,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奚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奚某在本市海淀区军事博物馆地铁站C1出站口处的麦当劳餐厅内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出售534份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上述发票。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真发票。被告人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发票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网页截图、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郑某某等三人证言;4.被告人奚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6.扣押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奚某在非法出售发票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奚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峥
代理检察员: 魏伟
2019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奚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提押证一份;
4.辩护人联系电话135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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