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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奚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奚某甲,1993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码320583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昆山市**镇**苑**幢**室。被告人奚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奚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奚某甲在昆山市**镇**苑**幢**室内,因家庭琐事与其爷爷奚某乙发生争执,后持菜刀将被害人奚某乙头部和左手砍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奚某乙头部、左手部损伤均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

2、书证:身份证明、病历资料、申请书等;

3、证人戴某某、奚某丙、奚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奚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人身检查等笔录;

7、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DNA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忠义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奚某甲现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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