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奚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65********,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江苏省丰县**街道**小区**期**幢**单元**室。被告人奚某某曾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牙科诊疗活动,于2015年12月2日被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以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曾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牙科诊疗活动,于2016年9月1日被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以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奚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奚某某于2015年至2020年间,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江苏省丰县**镇**街其经营的牙科诊所无证行医。被告人奚某某先后于2015年12月2日、2016年9月1日被丰县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从事无证行医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娟
2020年6月4 日
附:
1.被告人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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