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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奚某某诈骗案)_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一部刑诉〔2020〕Z134号

被告人奚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住梅州市梅江区**酒店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7月6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奚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被告人奚某某在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蕉岭县、平远县,以虚构购买东西不够钱等理由向蓝牌车司机借钱,并承诺事后多付车费的事实,共计骗取蓝牌车司机钱财8600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奚某某乘坐被害人张某某的车到湖寮镇虎山路百盛佳超市后,以购买冬虫草不够钱为由,并承诺事后多付车费向被害人张某某借了2600元,然后趁被害人张某某不注意之机逃离现场。

2、2020年7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奚某某乘坐被害人房某某的车到大埔县城华侨酒店附近后,跟司机说要去交通银行取钱,但大埔没有交通银行,就以多付车费为诱饵,向司机借了2000元,然后被告人奚某某进入华侨酒店从后门逃离现场。

3、2020年7月2日中午12点许,被告人奚某某乘坐被害人邓某某的车来到蕉岭县蕉城镇城南喜多多超市后,以购买东西缺钱为由,并以多付车费为诱饵,向被害人邓某某借了2000元,然后趁被害人邓某某不注意之机逃离现场。

4、2020年7月3日下午两点许,被告人奚某某乘坐被害人赖某某的车到平远县人民医院后,以购买东西缺钱为由,并承诺多付车费为诱饵,向被害人赖某某借了2000元,然后趁被害人赖某某不注意之机逃离现场。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奚某某被抓获归案,赃款已全部追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张某某、房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奚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定郭

                                  检察官助理:林加嘉

                                   2020年10月20日

附:1. 被告人奚某某现羁押在大埔县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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