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奚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6********,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浙江**饮料有限公司销售主管,户籍在**镇**村**号,住**路**弄**号**室。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批准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9月3日、10月30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分别于2020年9月30日、2019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被告人奚某某入职浙江**饮料有限公司(外国法人独资公司,经营地覆盖静安区,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3月起,奚某某担任**公司沪城办事处销售主管,主要负责静安区、黄浦区、普陀区等区域内**公司凉茶的销售、赠品报销等事务,后于2017年8月离职。
在此期间,被告人奚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向**公司虚增报销赠品,价值合计人民币53万余元,用于填补因其个人擅自截留货款、扩大搭赠比例所造成的欠账等。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奚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其到案之初供述不诚,后予以如实供述并在家属帮助下全额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促销方案申请表、代垫申请表、费用管控表等报销单据,公安内网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本院出具的扣押文书等书证;证人吴某某、陈某某、康某某、成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奚某某的供述;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人员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奚某某全额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梦梦
检察官助理:叶子祥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奚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侦查卷宗三册,审计报告三册、补充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案犯身份卡》、《换押证》各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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