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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奚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372号

被告人奚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410325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嵩县**乡**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4月23日被嵩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吸毒于2015年6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奚某某因在东莞市凤岗镇五联村力辉马达厂2栋饭堂抽烟遭到劳务派遣公司驻厂管理人员即被害人章某某训斥而心生不满。2019年10月2日15时许,奚某某酒后在力辉马达厂2栋饭堂内看见章某某便言语辱骂和挑衅,章某某不予理会,奚某某拾起一个道路指示牌砸向章未果,章某某离开时奚某某从后尾随并继续辱骂。奚某某从后用拳头打章某某后脑,双方随即发生肢体冲突扭打。过程中,章某某的右手大拇指被奚某某打伤。后章某某将奚某某摔倒压在身下并警告奚某某不要再打架,章某某起身往车间时,奚某某至饭堂拿一把菜刀追赶章某某,后将菜刀扔向章某某但未扔中。民警接报后抓获奚某某,并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审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章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鉴定书,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证人梅光欣的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奚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娟

2019年1231

附:

1.被告人奚某某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三卷,检察卷宗一册,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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