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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奚某某开设赌场)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659号

被告人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县陶辛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洪某甲(已起诉)以他人名义注册杭州良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经营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路**号**中心**幢**层),设计并运营以捕鱼游戏为主的网络赌博平台“西湖茶馆”APP。为逃避查处,该平台内游戏币无法由赌客直接提现,转由第三方结算网点为赌客进行游戏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并从中盈利(兑换比例上分100元=200万金币,下分100元=210万金币)。经查,该APP运营期间,累计通过第三方结算网点及APP充值端口收取赌客充值的赌资金额至少已达人民币2300万余元。

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奚某某受洪某乙(系被告人洪某甲哥哥,住杭州市江干区**幢**单元**室,已起诉)及其妻子汪某某(另案处理)雇佣,伙同胡某某(另案处理),在安徽省芜湖市洪某乙所开设的第三方结算网点内,为“西湖茶馆”APP进行赌客的游戏币与人民币之间兑换工作,经核查,2019年10月1日至12月25日期间,该第三方结算网点通过使用游戏内的ID“铁匠铺340256”,为赌客充值赌资37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材料、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及微信交易数据等;

2证人汪倩、胡某某、洪某乙、洪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搜查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及微信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奚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龙俊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奚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补充材料4份(含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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