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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奚某某开设赌场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93********,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镇**村。曾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6月29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奚某某于2017年末,受雇于曲某某(另案处理)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筑石立方空间小区一民宅内,参与曲某某担任代理的“****”赌博网站进行赌博活动,负责敲盘,收发红包。经核实,被告人奚某某参与开设赌场20天左右,获得工资收入人民币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及抓捕经过;

2.户籍信息;

3.银行账户信息;

4.刑事判决书;

5.情况说明。

(二)证人曲某某、焦某某、孙某某、郭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奚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奚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奚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邴复新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奚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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