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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奚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2363号

被告人奚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镇**楼村**楼**号。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奚某某因消费纠纷与其丈夫李某某等多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广场内以喊口号、拉横幅等方式维权,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浦派出所民警江某某等人至现场处置。因上述人员不听民警劝阻,民警江某某遂欲将带头者李某某带离现场,被告人奚某某为阻挠执法,拉扯民警江某某,并咬伤其左手部,导致现场多名群众围观。经鉴定,民警江某某手外伤不构成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奚某某被抓获,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奚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民警江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邵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奚某某抗拒执法,拉扯、推搡、咬伤民警江某某,并引起多名群众围观的事实。

3.相关民警信息、执法证明,证实江某某系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案发时其系依法执行职务。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监控,证实本案发生的经过。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民警江某某的伤势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奚某某的到案经过。

7.相关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奚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奚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清莉

检察官助理:赵畅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770183****。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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