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办事处**社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奚某某饮酒后驾驶鄂J*****小型汽车行驶至麻城市木子店镇古城街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从奚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1.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奚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孟 南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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