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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路**栋**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未央分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时5分许,被告人奚某某驾驶陕A****3号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凤城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花卉市场门前时,适逢交警未央大队民警在此执行夜间盘查,在对奚某某所驾驶车辆拦停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驾驶员奚某某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长安医院提取了血液并送检,经鉴定案发当晚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110.36mg/100ml,被告人奚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及抽检照片;

5.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奚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可以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承民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奚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8257****。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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