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二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90********,汉族,专科,住浙江省三门县**街道**村**号。2008年6月20日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6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奚某某驾驶浙J9****小型轿车沿三门县海游街道交通路自北往南行驶,23时25分许,途经交通路大创青年酒店路段时,与行人张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甲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19年12月13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奚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奚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医疗证明书、指令出动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叶某某、卢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酒精呼吸检测、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奚某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海青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