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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奚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双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2020年7月1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2020年7月28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奚某某驾驶黑Lx****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哈前公路南侧路面自西向东行驶至于家窝棚屯李某某家门前时,为躲避对向自东向西行驶遇前方路面坑洼驶入南侧路面绕过坑洼后又返回北侧路面的朱某某驾驶的辽P8****号宗申牌普通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时,驶入北侧路面后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朱某某受伤,朱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奚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事故复核结论、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火化证明等:

3.证人朱某某、郎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乙醇含量检验鉴定书车辆行驶速度鉴定书、车辆痕迹检验鉴定、车辆性能检验报告、事故成因分析鉴定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冬梅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奚某某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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