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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奚某某、邹某某骗取贷款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奚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61981********,汉族,初中,苏州**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家园** 幢** 室。被告人奚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01983********,汉族,初中,原苏州**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住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镇**村**号。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8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决定将本院退回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2月8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8月份,被告人邹某某为帮助被告人奚某某向被害单位苏州市吴中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小额贷款公司”)获取贷款,被告人邹某某、奚某某二人经合谋,共同伪造了四份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苏州**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后被告人邹某某通过骗盖**公司公章的方式,使得**公司的公章敲盖在**小额贷款公司要求**公司作为质权抵押的第三人的确认函之上。

后被告人奚某某提供上述四份伪造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并以该四份合同中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应收款2710万元作为质押担保,于2017年9月20日,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1000万元,案发前尚有765万本金未归还。

被告人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

2.书证:人口信息、借款协议、合同、支付凭证等; 

3.证人严某某、徐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代表苏州市吴中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作的陈述;

5.被告人奚某某、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审计报告;

7.电子资料: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邹某某二人通过伪造虚假的合同,并以虚假合同的应收款作为质权抵押的手段欺骗金融机构,并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奚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邹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奚某某、邹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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