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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奚某某、王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163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号)。2010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铜梁县(现铜梁区,下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5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0月3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监视居住,9月4日改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本院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奚某某,绰号耗儿,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88********,汉族,文盲,务农,住重庆市铜梁区**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附**号)。2013年10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本院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苟某某,绰号癌脑壳,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因本院认为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释放后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12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军,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组**号)。2013年12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2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9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1月16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铜梁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号)。2009年8月1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8月2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2月18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奚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范军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2月6日、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分别于2020年2月6日、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对奚某某、王某某、苟某某、范军涉嫌犯罪一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3月7日至3月21日、2020年5月21日至6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21日至4月20日);对李某甲、陈某某涉嫌犯罪一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15日至5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29日至6月3日)。2020年6月3日,本院对上述两案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某因怀疑张某甲举报自己及前女友张某乙,导致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判刑,想找张某甲麻烦。2019年8月27日21时许,王某某邀约被告人范军、奚某某和崔某某到张某甲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出租屋,屋内有张某甲、杨某某、苟某某、甘某某、王某甲(女,未成年人)、李某乙(男,未成年人),王某某质问张某甲等人是谁出卖自己,张某甲等人均予以否认,王某某便从随身携带的钓鱼袋内拿出一把砍刀交给范军,并说“把刀拿到,哪个乱说就砍哪个”,范军持砍刀在屋内走动以威胁、恐吓张某甲等人,奚某某说:王某某下不去手,我可以下手。因甘某某说李某乙知道具体情况,王某某便质问李某乙,打了李某乙的脸、头部,将放烟灰的陶瓷杯子往李某乙嘴里塞,以用随身携带的腰刀刺李某乙大腿威胁。经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认定,该砍刀系管制刀具。

(二)2019年6月份左右,王某某帮他人找鄢某某收账,鄢某某经人报信后逃匿,王某某听说是被告人苟某某报信,遂与苟某某产生矛盾。后苟某某听说是刘某甲给鄢某某报信,便想教训刘某甲。2019年6月20日左右,刘某甲打电话找苟某某拿毒品,苟某某通知王某某前来。当日14时许,王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刘某乙均到达铜梁区金豪佳苑小区,苟某某和王某某、张某甲、刘某乙在地下车库准备将刘某甲押至车上,刘某甲问要到哪里去,苟某某便将刘某甲踢倒在地,接着苟某某和王某某、张某甲三人对刘某甲拳打脚踢。后苟某某等人将刘某甲先后押至铜梁区温莎名苑小区附近新修公路、小北海偏僻路段等地对刘某甲进行殴打,期间苟某某用跳刀威胁刘某甲,刺伤刘某甲左大腿,并在刘某乙车后备箱拿出黑色金属棒球棒殴打刘某甲左手臂。

(三)2019年7月18日晚,被害人魏某某在重庆市铜梁区**街**栋**家中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顾某某发生纠纷,魏某某将菜刀藏于沙发枕头下,顾某某出门将自己被打的情况告知朱某甲、曹某某,朱某甲叫来朱某乙,朱某乙联系被告人苟某某和王某某。苟某某和王某某、朱某乙、朱某甲、曹某某五人来到魏某某家中,王某某便一脚踹在魏某某胸部,魏某某拿出藏于沙发的菜刀向王某某挥去,王某某躲开菜刀,菜刀将苟某某左大腿划伤,王某某、苟某某、朱某乙将魏某某按至地上,菜刀被苟某某抢走,苟某某用菜刀将魏某某背部划伤。经鉴定,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四)2018年5月1日,被告人奚某某给何某甲9000元让其到重庆市合川区购买毒品,何某甲将9000元用完并未购买毒品。2019年2月左右,奚某某明知何某甲正在与王某某耍朋友,仍介绍何某甲与他人相亲,因何某甲同意后未去见面,奚某某对何某甲行为不满意。2019年5月7日13时许,奚某某安排叶某某谎称王某某在服刑期间有信给何某甲,骗何某甲见面,得到何某甲同意。奚某某邀约叶某某、张某甲、曾某某(女,未成年人)开车到重庆市铜梁区**厂大门处,何某甲上车后,将何某甲带至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白沙村一公路边,奚某某质问何某甲为何在相亲一事上欺骗他,让他没有面子,从桑树上扯下桑树枝抽打何某甲身体、左手臂、手,以用刀要剐何某甲相威胁,并用刀将何某甲左小臂划伤。奚某某要求何某甲在三个月内还1万元给他,何某甲无奈同意,该过程持续约2小时。经鉴定,何某甲左小臂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与何某甲耍朋友期间,双方绑定支付宝亲情账户,分手后未解除关联账号。2019年5月至7月,何某甲通过该账户使用王某某支付宝内2601.21元被王某某发现。2019年7月21日晚,王某某安排龙某某约何某甲见面,并邀约龙某某、田某某、谢海开车到合川区宝龙广场与何某甲见面后将其围住,王某某对何某甲用脚踢、用手打耳光,将何某甲带至杨某某位于铜梁区**小区**幢**的租住房内要求何某甲还钱,后王某某有事离开。之后,在杨某某租住房内的张某乙通知找何某甲还钱的奚某某前来,奚某某到后,对何某甲打耳光、拳打脚踢、跪地,用铁丝衣架打何某甲身体,抓住何某甲头部撞墙,逼何某甲卖淫还钱,遭到何某甲反对。后何某甲将此事电话告知其父亲何某乙,奚某某威胁何某乙不给2万元就把何某甲送到铜梁区公安局南城派出所,何某乙称到南城派出所见面后再说,在奚某某、何某甲坐出租车去南城派出所途中,何某甲告知司机自已被打,奚某某借机下车离开,该过程持续时间约3小时。

(五)2018年11月左右,被告人奚某某借款7000元给姜某某,约定每天支付500元利息,直到把钱还清。姜某某还了几天利息后无法每天还钱,按照奚某某利息累计方法,姜某某欠款累积到1万元,奚某某将1万元作为本金,每天要求姜某某还600元利息,姜某某欠款迅速累积,被奚某某一直催收。2019年2月左右,姜某某欠款本利已累积到2万余元,每天利息1200元。姜某某从借款至2019年3月陆续向奚某某还款5万余元,由于奚某某一直打电话威胁姜某某还钱,姜某某被迫离开铜梁到安微打工。

2019年6月5日14时许,姜某某在重庆市铜梁区**酒店开房准备吸毒,并联系王某甲找毒品,王某某与王某甲在一起,王某某知道姜某某欠奚某某钱,便让王某甲以找得到毒品为由骗姜某某见面。后姜某某开车到铜梁区**小区接王某甲离开。王某甲离开后,王某甲男友李某乙到杨某某住处,王某某告诉李某乙姜某某约王某甲开房。王某某到**酒店地下车库见到姜某某后强行到达姜某某开的**房间,同时通知奚某某前来。当日15时许,奚某某带陈某某(另案处理)到房间后辱骂姜某某并对其拳打脚踢让其还钱。与此同时,王某某联系欧某甲开车将李某乙、田某某带到酒店房间,王某某给李某乙使眼色去打姜某某,李某乙便上前对姜某某拳打脚踢。后奚某某、陈某某带姜某某到酒店地下车库车上强行让姜某某写了一张11万元欠条。回到房间后,奚某某让王某某继续守住姜某某让其还钱,奚某某要求姜某某今天必须先还2万元,否则不放姜某某走,并告诉王某某收到钱后分其1万元,王某某同意后奚某某离开。后由杨某某开车,王某某、田某某将姜某某押到铜梁区龙恩酒店旁支路、铜梁区水口镇附近一水库边,期间王某某用匕首威胁恐吓姜某某、用脚踢姜某某逼其还钱,并让姜某某给他游戏账号充值400元,奚某某在电话中威胁姜某某不还钱就砍其手指。当日19时许,王某某等人将姜某某释放,该过程持续时间5个多小时。

(六)2018年4、5月,被告人王某某与樊某甲相识,樊某甲帮王某某在手机APP上贷款。后樊某甲介绍他人为王某某办理贷款,王某某认为樊某甲伙同他人让其蒙受损失,王某某便通过王某甲将樊某甲骗至王某甲位于铜梁区**家中,王某某质问樊某甲为何骗他,樊某甲予以否认,王某某对樊某甲拳打脚踢,并用网球拍殴打樊某甲。王某某以要樊某甲赔偿损失为由逼迫樊某甲写欠条,樊某甲害怕再被打,被迫写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给王某某。后樊某甲要求到吴思思家借钱,王某某等人押着樊某甲到铜梁区步行街工商银行旁巷子,樊某甲趁机逃走,该过程持续时间约6小时。

2019年6月20日下午,李成龙联系樊某甲让其到王某甲位于铜梁区**镇**家中,王某某与刘某乙、欧某甲等人到后,王某某强迫樊某甲跪地,并用棒球棍将其打倒在地,用包谷核塞到樊某甲嘴里对其辱骂。王某某强行将樊某甲拖到车上,并用棒球棍继续殴打樊某甲。王某某安排刘某乙开车到铜梁区二坪镇往铜梁城区方向一支路,王某某将樊某甲拖下车再次用棒球棍殴打樊某甲让其赔钱,樊某甲迫于无奈同意给钱。后王某某将樊某甲押回王某甲**的房子内继续要樊某甲给钱,樊某甲害怕再次被打便扫描王某某手机二维码给其游戏充值500元。后樊某甲向其妻子王某乙、父亲樊某乙要钱,樊某乙要求见面再说,双方约在铜梁区中医院附近见面。后王某某逼迫樊某甲写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给欧某甲,并安排欧某甲、刘某乙带樊某甲与其家人见面拿钱。当晚双方见面后,约定5日内还钱,欧某乙当场拿了2000元现金给刘某乙,王某某让樊某甲重新写了一张1.8万元的欠条给他,才同意释放樊某甲,该过程持续时间约4小时。2019年6月25日9时许,王某某安排刘某乙、张某甲开车到少云高速路口拿钱,王某某让杨某某开车尾随其后。后刘某乙、张某甲在少云高速路口与樊某甲、王某乙、樊某乙等人见面,扣除樊某甲之前给王某某充值游戏的500元及欧某乙拿的2000元现金,樊某乙将17500元给刘某乙等人。

(七)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王某某前女友张某乙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并被强制隔离戒毒。王某某被释放后,发现张某乙手机内有侯某某在床上的露背照片,王某某怀疑张某乙与侯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某某以到侯某某单位及家里面宣扬侯某某吸毒、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等相要挟,让侯某某拿5万元,后王某某多次让杨某某配合其演戏,以打杨某某耳光、假装殴打杨某某等手段威胁恐吓侯某某,侯某某迫于无奈给王某某43700元。

(八)2019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奚某某在重庆市铜梁区**酒店与曾某某认识,并明知曾某某只有15周岁。2019年4月的一天,曾某某向奚某某借款200元,约定每天给付利息200元,后曾某某没钱偿还,奚某某多次催收未果。同年5月的一天,奚某某将曾某某约至杨某某位于铜梁区**小区的住处,称曾某某向他借款200元加上利息已经累计到七八千元,要曾某某还钱,曾某某称没钱还,奚某某去厨房拿出菜刀,强行让曾某某将手放在茶几上,并做出要砍曾某某手的架势,以此威胁、恐吓曾某某还钱,曾某某害怕只有同意给钱。后奚某某看曾某某确实拿不出钱便让曾某某10天之内给5000元,曾某某迫于无奈只有同意。后曾某某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了奚某某4000余元。

(九)2019年9月中旬,周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在重庆市铜梁城区相关茶楼开设赌场。被告人奚某某到周某某开设的赌场内要求安排一名小弟到其开设的赌场内上班并要求周某某发放小弟的工资为名收取保护费。周某某、王某某担心如不答应奚某某,奚某某将到赌场捣乱,致使赌场无法经营,于是同意在开设赌场期间每天给奚某某300元。后奚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到周某某处收取保护费,由李某甲、陈某某平分。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4日期间,李某甲、陈某某在明知奚某某安排他们去周某某处收取保护费的情况下,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共47次在周某某处每天收取300元,共计14100元,李某甲分得10000余元,陈某某分得4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奚某某、范军、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苟某某、陈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事后,被告人苟某某取得被害人魏某某谅解;被告人奚某某取得被害人曾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砍刀、渔具袋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出生证明、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崔某某、张某甲、杨某某、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乙、刘某甲、何某甲、姜某某、樊某甲、侯某某、曾某某、周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奚某某、苟某某、范军、李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辨认、检查笔录等;

8.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奚某某、苟某某、范军、李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其中一次持凶器)随意殴打、持凶器恐吓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殴打、威胁的方式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3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奚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式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苟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故意伤害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军持凶器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奚某某、苟某某、范军、李某甲、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奚某某、范军、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苟某某、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奚某某、范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范军系共同犯罪,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范军为王某某提供帮助,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奚某某、李某甲、陈某某系共同犯罪,奚某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某受奚某某邀约参与犯罪,所获赃款较少,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奚某某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苟某某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就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建议对被告人奚某某就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建议对被告人苟某某就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建议对被告人范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对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上列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主办检察官:杨德瑜  

  检  察  官:龙琎琎  检察官助理:刘富强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奚某某、苟某某、范军、李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5213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66张,散页材料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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