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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奎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7********,汉族,小学四年级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30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奎某某驾驶云******号轻型普通货车搭载余某某、李某某沿澜沧县西澜线由南向北方向行驶。8时1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西澜线K2898+450米时,与对向被害人唐某某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的主要死因系外伤性胸腔脏器闭合性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奎某某知道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奎某某知道他人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艺琪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澜沧县**乡**村***队**号家中,联系电话:1376998****;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移送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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